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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在有钱人眼里不如擦屁股纸

2004年初,我曾与常州××房地产置业顾问公司的老板赵某签定一份合作协议,出任该公司总经理。可是,上任依始,对方就一直没有认真履行协议所做出的承诺。在与对方的交涉过程中还遭到了赵某司机兼打手朱某的暴力殴打。对方甚至还试图对我的人身自由进行威胁控制,以其达到迫我放弃自己的按照协议应得的待遇。最后,别说应得待遇,连最后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都没有拿到

当时,我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可是一咨询,大约需要1.5万元的诉讼费用。我要是拿出这笔钱大官司,显然,生活就立刻陷入困境之中。而且按我的能力和水平,常州也不可能有几家房地产代理公司需要我去任总经理或策划总监,即使有也未必能谈得拢,谈得拢也未必就真能合得来,因此常州并没有我多大的生存空间,谋求一边打工一边打官司的努力也宣告失败。最后,只好放弃。当时,对方甚至微笑着挑衅着“鼓励”我:“你去打官司啊!你去打官司啊!”因为据说对方已廉价地玩弄了好几个像我这样的高水平的策划人,甚至还有香港中原呆过的人,因此对付我已是轻车熟路,颇有经验了。

对方何以如此狂妄,视法律如儿戏,法律条文在他眼里甚至都不如擦屁股纸更有意义?

而我以高水平策划人之之智商,为何就上了如此简单的当?而栽倒在同一块故意当路你就没辙的臭茅石面前的又不止我一个呢?

我开始反思这件事。

经济行为与交易性是法律的本质

反思的结果居然让自己大吃一惊:上当的原因是——我太相信法律了!我以为只要签了一纸和约,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只要对方违约,就得承担法律后果。我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太肤浅了,事实是:对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前提是我起诉,而我起诉的前提是需要一笔诉讼费,而我拿不出钱来对方就可以肆意违约而无须承担法律后果。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逻辑事实,我竟然没有想到呢?我太相信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了!

现在看来,法律不但不神圣,反而很浅薄,因为法律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市场交易:你要想取得某项法律条款为维护你的权益服务,你就得按该款型号的法律标定的价格付款。没有钱你就没有资格也就是根本不能进入法律市场进行交易。

九七年,我曾因广告的原因到广东茂名高州市的一所“技术学院”学习。广告标明,毕业后为学员找到很高薪水的工作。可是,毕业的学员也确实“分配”了,但全都是待遇极低,工作强度极大的工作。该学校当时生意的火暴是难以想象的:教学楼、宿舍楼几幢几幢地一同起,仍然装不下蜂拥而来的学员,学员只能住在窗子都没来得及安上,地板还是泥沙的新楼里。当时学校有二十多个班,每班几十人,每班学制3到6个月不等,学费少则数千,多则上万,每年全国各地数以万计的学员上当受骗。如果这家学校还没有倒闭的话,估计已有十数万人受骗了吧。当时学校实施准法西斯统治,没班都有为虎作伥的学员监视其他学院的活动,严防学员拉帮结派与学校对抗。我曾亲眼看到,一个十几岁的初中刚毕业的孩子因迟到被班主任罚以拳击墙,直到墙上留下那个孩子的斑斑血迹。

我当时就很疑惑,为什么这家学校全国各地到处公开骗人却没事呢?

我当时联合了同宿舍的11个弟兄及班上许多同学,准备“毕业”后起诉这家学校。但后来因为我一不小心,矛盾激化,校方联合派出所对我们进行镇压,我在兄弟们的资助与帮助下连夜逃离了高州。此后虽然一直想为自己和兄弟们讨回公道,但却因为一直在生存线上拼争,就更甭提打官司的事了。再后来也就逐渐淡漠了。

后来也终于明白,那个校长黄某早就明白这种结局,连我这样一个当过几年教师的人都无力对抗他,更何况那些基本都是偏远农村来的刚初高中毕业毛孩子们了。当时没有深想,现在看来,其事件的本质与我在常州的遭遇是一样的:我根本付不起我所需要的那款法律的价格。我当时及现在都只能够勉强支付自己极低的生存成本价格。如果我那一次就想明白了法律的经济行为与交易本质,就不至于再次上有钱人的当了。

准确的说任何交易市场都只会对它的顾客平等,而不会对吃白食者平等。如果把法律比喻成公交车的话,乞丐是没有资格上车的,更甭提乘火车、飞机了。别说法律,任何交易市场对乞丐来说都是0意义。而广大贫下中农无产阶级其实就是法律面前的乞丐,因为他们的钱只能购买基本生存。

标定的法律价格后面还有更大的交易成本及交易壁垒

事实上,法律市场又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市场,即使你出了某种款型的法律标定的价格,你也未必买来你想要的结果,因为法律并不是自由竞争市场,没有人能够保证产品质量。你出的价格买到的只是法律这钻头的使用权而已,能否钻出孔来,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据传高州那个学校的校长黄某曾任高州市共青团书记兼市长秘书。

这样看来,购买法律许多时候决不是它明码标定的价格所能买到的,标定的价格后面还有更大的更隐性的交易成本及交易壁垒。

前几天,我以前的一个同时对我说,她后来的公司欠她7万多块钱,后来他们集体打官司,她也只拿回来1万多。挂断电话前还没忘记强调一句:“千万别打官司!”这决非个别人的心态,而是典型地代表了普通大众对法律的恐惧。

交易性的法律折损的整个民族的生存成本和生存能量

似乎没有听说古代打官司要诉讼费的事。“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说的是古代准法律市场的隐性交易成本及交易壁垒。看来古代的法律市场只能算黑市,而现代的法律市场是白市,与妓女市场的演变正好相反。不知道这由黑而白的演变是退化了还是进步了。

但是法律生命的进化确实是与社会的进步相拌而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尺。人类每一次进步都会被写进法律中。

法律的本质是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尺。而法律的市场交易性则设定了法律市场的进入壁垒。而买不起进入门票的人就自然而然就被排除在法律场强屏糊的范围之外了,而这部分人自然也就成了场强之内的人肆意侵凌的对象。而弱势群体为了不受侵凌,也就必然对他人采取猜疑防范态度。即使强使群体也依然存在比之更强势的,依然是防范,这个社会也就形成怀疑与防范的心态与行为准则中。而人类社会的个体之间必然进行着分工与交换才能更有效地生存发展。而怀疑与防范必然加大了交易成本,就向强盗的无处不在,国家就必须加大军警因而加大了国家的生存成本一样。这样就使国家与民族的生存发展成本与能量处在极大的惊人的耗损之中,就如一家制度不健管理不善的企业要用比别的企业多几倍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一样。

记得大学时,校长的一次讲话中提到去罗马大学考察时,许多图书就放在图书馆的窗台上,人们看完了自动放回原处。在这样的环境状态中,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自然大大减少,社会生产效率自然大大提高。这应该是法律生命场所追求的较高的境界。

法律既然可以发生由黑市而白市的演变,那哪一天警察抓坏人会不会也演变成市场交易性的行为——不付钱不抓人呢?这样一想,我忽然大汗淋漓了——但愿这种衍变永远不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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